財產法的普遍性原則告訴我們,任何有價值的資源均須由特定的主體擁有。41基于 以浪漫主義為基礎的個人作者觀,作者身份的不確定性被視為民間文學藝術版權保護的障礙之一,正如歐盟及其成員國所說的那樣:“版權的取得要求作品的創(chuàng)作者必須是能 夠確定的,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殊之處恰恰在于其創(chuàng)作者的身份不明,或是其傳統(tǒng) 的群體歸屬特征!
事實上,版權作者觀經歷了從個人主義到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相結 合的嬗變過程。集體主體和個人主體相結合的版權二元主體結構,為民間文學藝術版權 保護提供了權利主體構建的適當路徑,也掃除了民間文學藝術版權保護在主體上的障 礙。 為了全面了解版權法的作者身份,有必要探究其歷史發(fā)展過程!白髡摺钡纳矸荻 位,經歷了從普通工匠到“創(chuàng)新精神的化身”乃至天才的演變過程。
在古希臘時代, 哲學家大都將萬物唯一的原理歸于物質本性,人的活動及其創(chuàng)造都不過是順應自然、上 帝或神靈的一種結果。蘇格拉底認為,每一個客體存在的形式有三個層次。比如床的概 念,其一是關于床的抽象概念,涵蓋了上帝眼中床所應成為床的要素;其二是木匠所造 的床;其三是藝術家所畫的床。在蘇格拉底看來,對于抽象的床的思想的掌握具有終極 價值(Ultimate Value),藝術家、工匠不過是對這一抽象概念思想的臨摹。這種臨摹 顯然比抽象的概念要低級。®在這種古典自然法哲學思想的影響下,“作者僅被看作是接納九個繆斯女神賜予的藝術、文學禮物的容器。因此,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并不認為自 己是作品的創(chuàng)作者,而僅是加工者或臨摹者。即使在莎士比亞時期,對白、情節(jié)和臺詞 都可以被他人隨便使用,而不是歸屬于其最初的創(chuàng)作者所有。”在18世紀浪漫主義時期以前,沒有“作品”和“作者”的概念。“作者”寫書以及 其他“創(chuàng)作”活動,除被認為是復制或模仿神靈思想外,還被認為是對先前文化的記憶 或利用的一種結果而已。如詩的形成不被認為是一種創(chuàng)造性勞動過程,而被認為是一種 記憶活動!翱梢哉f回憶具有詩的特點,因為想象本身就是進行回憶。我們想象的東西 不會有我們不知道的東西。我們能夠想象就是因為我們能回憶起我們先前的經歷,并且 在某些情況下會運用這種經歷,這樣最偉大的詩人就是具有'驚人記憶力的人! ®這種否 認創(chuàng)作活動屬于創(chuàng)造性勞動的思想還一直持續(xù)到18世紀相當長一段時間。18世紀著名 作家George Borrow通過其小說《Lavengro》直白地表達了此思想:“我不斷發(fā)現,盡 管我希望有創(chuàng)造性,但我始終寫出的是別人己寫過的東西。” ®否認創(chuàng)作活動的必然結果 就是,作品的概念,被隱藏在物理意義的“書”之中,而書不過是記載著知識和真理的雄霸蠻荒禁區(qū)之雄超級教練純陽真仙牧師神話最新章節(jié)最終信仰若干紙張編結起來的、便于閱讀的物件而已。成為知識產品的代名詞。許多人為 書的面世作出了貢獻,如紙張的制作者、打字者、校對者、出版者、印刷者、裝訂者等。 創(chuàng)作者,不過是與其他工匠同等的一員罷了。而書中知識或真理的產生,一般被認為是 協(xié)作的結果。®那時,“作者”作為一種個體,幾乎不被關注,不享有任何特殊的地位, 除和其他普通工匠能獲得一定的報酬外,也不享有其他任何法定權利。 18世紀興起了一種迥然不同的時代精神,這藝術和文學領域的浪漫精神。⑤浪漫 主義(romanticism)的定義,雖然目前在學術界尚無定論,但其偏重于想象和理想(盧 卡斯:“一個如醉如癡的夢想”)、尋求思想和情感(卡扎明:“感情生活的實現”)的自 由(雨果:“文學上的自由主義”)、崇尚主觀(福斯特:“自我構成了浪漫主義的核心和 沖突”)和自我表現,以及對個體性和個人主義的張揚還是得到了大致的認同。⑥浪漫主 義的主要奠基人是盧梭。他建立了對抗絕對理性的人類情感的主張,倡導自由、平等、博愛和“天賦人權”,①“是我們歸之于革命前的18世紀世界的形式化的、仿效古典的, 以及貶抑人性的禮儀、藝術和文學的反叛者中的第一人。”德國古典個人主義哲學是浪漫主義的另一重要理論來源。康德認為,在人的“感覺” 世界和“概念的”或“本體的”世界里,人是理性的生靈,“是一種自由且道德的能動 力量”,“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并是它自己的主人”,使個人得到最大限度張揚的理性的理 想是法律秩序存在的目的.^康德在《判斷力批判》中更明確地指出,天才和模仿者、 天才和工匠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區(qū)別。通過天才的作品,普通人能夠了解天才的超自然人 格,并從中獲益。@康德的追隨者費希特也認為現實只是人的一種創(chuàng)造,強調天才、靈 感的主觀能動性,把人的心靈提高到客觀世界創(chuàng)造者的地位。費希特、沃茲沃斯、濟慈 和其同時代的哲學家、藝術家都對作者身份進行浪漫主義的闡釋,作者被認為是最初創(chuàng) 作者或那些作品“由其本身的生命體自發(fā)形成”的人。濟慈曾說過,“我從沒使用一丁 點兒公共思想來創(chuàng)作一行詩。”由于人們開始將作者看作是創(chuàng)造者,而不是工匠,因此, 靈感也被認為是從作者內心激蕩出來的創(chuàng)作源泉,而且“作品被特別的看作是作者的產 物和財產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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